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提高使用率和效益,增强实验教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的作用,节约经费开支,确保实验中心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于实验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维修,严格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细则》执行;若学校无明确规定,按本办法实施。
二、维修工作组织
1. 维修工作由各实验室的相关负责人员组织实施。
2. 实验仪器的维修要做到及时、有效,保证实验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
3. 为了确保维修质量,提高维修水平,实验中心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有关专家参与,逐步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维修网络。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
1. 各实验室新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要充分运行,以便尽早发现问题。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须立即上报,并与厂家取得联系,及时得到修复或做出退(换)货处理。
2. 凡超出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采取自修(日常维护保养及小修)、送修、上门维修等形式。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要立足自行修理,确实自己无力修复的,上报学院后,再采取送修或上门维修等其它形式进行修理。
四、维修申报
1. 凡需维修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向实验中心申报,填写实验教学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一式二份,由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后送交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审批后,各实验室方可安排进行维修。设备维修后,由设备管理人和实验室主任验收,并在实验教学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上签字,报实验中心审核。
2.大型、贵重设备的维修,所在单位送交《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后,还需经实验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设备修复后,也要经专家联合验收。
五、维修管理
1. 所有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进行。
2.按照使用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实验中心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申修设备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维修等级,尽快进行维修。
3.维修人员在维修时,必须填写维修记录,记录维修部位,所用零件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作时。
4.维修所需配件原则上是以旧换新,实验中心指定专人负责配件的采购和管理。
5.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原则上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联系,进行保修和维护。
六、维修费用
1. 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小规模维修由使用单位实验教学工作人员自行完成维修维护任务,并负责中、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2. 维修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统一上报校教务处批准后,由各单位组织专人维修。